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儿媳,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儿媳对自己的婆婆大打出手,最终酿成大祸,伤害了感情,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官细心、耐心的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害人也对儿媳一时冲动的过激行为表示谅解,当法官宣判后,二人和好如初,儿媳对着法官说:“都怪自己不懂法,今后一定好好孝顺自己的婆婆。”
本案的案情为:“2014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曲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其父母曲某甲、李某某在自家院内发生撕扯。张某某看到后随即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婆母李某某左胳膊砍伤。经洛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左肱骨和左尺骨骨折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给予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家庭纠纷引起的,宣判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案件法官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同时,对被告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讲解法律,且严厉地批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告人张某认罪伏法,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在庭审中,张某某也留下了忏悔的眼泪。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决,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