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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08 13:04:07


        为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及透明度,充分发挥公证证明作用,密切配合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采取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等公证证明手段,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被执行标的物内的物品予以公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与周口市淮阳区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对接机制》,现下发给各部门实施。

        公证参与调解机制。对法院委托的继承、监护、债权债务类纠纷、财产分割协议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并公证,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审理过程中不再举证、质证。  

        公证参与取证机制。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材料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并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公证参与送达机制。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协助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公证人员自行送达等方式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并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法院留存备查。  

        公证参与保全机制。司法局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公证参与执行机制。司法局公证处可以参与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公证人员需在现场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字,公证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本办法即日起立即生效实施。

        责任编辑: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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