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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不放弃一个孩子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陈亚非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09-06-10 17:56:50


         

          陈亚非,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0余年来,他把全部的热情和青春倾注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有效矫治和挽救了一批又一批失足青少年,在加强和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次被共青团信阳市委和信阳市中级法院联合授予“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2007年,被评为全县“优秀政法干警”;2008年,被信阳市中级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荣获全县“十佳”政法干警称号。

        挽救: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宗旨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要求,陈亚非同志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10余年,在每一件案件审理之后,在每一次接触被告人、会见法定代理人之后,他的内心都深深感受到,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未成年罪犯本身以及他们的家庭,都有着很深的伤害。因此,在每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他都会在严格按照程序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去寻找可以哪怕只有一丝挽救被告人的机会。他深深地意识到给未成年人被告人一次机会,也许真的就是给他一次新生。

        20086月中旬,当陈亚非接到公诉机关起诉的张某盗窃一案时,经初步审查发现此案并没有什么特别,张某在2007年年底寒假期间,与他人合伙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偷窃了煤气罐、窗户上的钢筋和铝合金宣传牌等物品,累计盗窃金额折合人民币1492元。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他对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时,却发现张某父亲长期在外打工,由母亲在家照顾张某。张某平时不仅一贯表现良好,学习成绩更是优异,在当地中学成绩一直是年级第一,现在正是初三,马上就要中招考试,学校和家庭对其考取重点高中抱着很大的希望。同时,又了解到张某作案时间是2007年年底学校放寒假后,由于张某的母亲到外地探望打工的父亲,张某一时无人监管,又多次受他人鼓动才实施了盗窃行为,所盗的赃物都卖给废品收购站换些零花钱、吃饭用。此时正是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关键阶段,而张某所犯的盗窃罪正属严打范围,同时又属多次盗窃。是严打?还是挽救?陈亚非在对被告人家长、所在学校进行了充分调查后,又征询了公诉机关意见,最后决定对张某依法进行取保候审。他妥善安排开庭时间,既不能影响“两抢一盗”专项案件要求的审理期限,还要尽量保证张某能够参加中招考试。此时离中招考试还不到10天的时间,待张某考试后,就马上进行开庭审理。陈亚非同志还联系了从事教育、团委工作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之后立即召集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张某家长及张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校长等多人参加的一次特殊的座谈会。通过座谈,他详细了解大家对案件的看法后,商讨对张某采取具体的帮教措施以及与会人员的各自肩负的帮教责任。座谈会上,听了陈亚非、学校、家长等人语重心长的谈话和教悔,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悔改,张某的母亲也深深明白了自己做为监护人的责任,痛切地表示:“如果法院和学校能给我孩子继续上学的机会,我说什么也要把他培养成人。”会后,合议庭随即进行了合议,针对案件事实、庭前调查和帮教座谈情况,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公诉人、被告人、家长、学校都非常满意。绝不放弃一个孩子,这是陈亚非同志坚守的司法宗旨。更值得欣慰的是,726日,张某打电话告知陈亚非,他以627分全校应届生第一的成绩考上了当地的重点高中。这件案例经过中国法院网的报道后,还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托起明天的太阳”征文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和谐:面对当事人的追求

        陈亚非同志在多年的审判实务中体会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审理、适用法律的问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就必须更多地考虑到案件的效果。没有和谐的氛围做基础,解不开未成年人犯心中的结,帮教就无从着手。要达到效果良好,就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尤其是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更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陈亚非同志在审理郑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不仅把调解做为化解矛盾的手段,还把调解做为帮教未成年人的契机。17岁的郑某是当地一名高中学生,在他还很小的时候,父亲由于做生意,与邻居李某产生了经济上的纠纷,后来郑某父母的婚姻破裂,郑某的父亲外出打工,他和哥哥就随母亲一起生活。郑、李两家人来来回回的争吵、厮打,在郑某小小的心中留下了强烈的印记。上高中的郑某,一次看到李某又想起了童年的记忆,便冲动的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对着李某的头部猛拍下去。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一个上一辈的经济纠纷演变成了一件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庭前调解时,多年的积怨加上此时的两败俱伤,使郑某的母亲和李某更不能相容,一碰面就激动不已、争吵不休。陈亚非同志分开做他俩的工作后,双方不再争吵,但是一方要求赔钱还要重判,一方是宁可不要儿子也一分不赔。陈亚非希望借助开庭对被告人的审理能够促动当事人互相让步。在庭审中经过引导,郑某诉说失去自由的痛苦、自己鲁莽犯罪的后悔和对校园生活的留恋。郑某的母亲不禁泪流满面,被害人李某也没有再坚持己见。陈亚非顺势给他们讲解,如果调解的话,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有利的,双方终于愿意调解。但是调解在庭审中并没有顺利达成,一谈到具体内容,双方总是要把多年以前的经济纠纷摆出来一起算。庭后,陈亚非通过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指明他们以往的纠纷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经过多次的调解工作,双方在不断的沟通中都逐渐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取得了谅解,李某最终得到赔偿。经过合议,依法对郑某判处了缓刑,郑某又获得了入学机会。案件到这里可以圆满划上句号了,可是陈亚非对郑某在进行判后教育中,郑某的一句话,却让他的心情百倍的沉重起来,郑某说:“我以后再也不会干这样的傻事了,只要我妈不受人欺负,我忍他。”很明显,郑某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对,但是却认为自己出发点是正确的,而且对被害人仍然有着深深的误解。这也难怪,从小积淀下来的怨恨不是马上就能消失的。陈亚非认为,过去要求少年刑事审判法官要象父母、象老师、象医生,可是仅仅有保护、教育和治疗并不是工作的全部。如果说未成年人是未来的花朵,他所面对的却是一棵棵生虫的树苗,不仅要为它捉虫,让它有生的希望,还要让它能够向着阳光继续健康的成长。经过研究,陈亚非认为再对郑某做正面的教育和疏导不一定能完全解决问题,解铃还需系铃人,于是就通知了被害人李某和郑某的母亲,决定在郑某参加的情况下,将调解重演一次,因为从针锋相对到互谅互让的调解过程正是矛盾怨恨的消弭过程。在这次特意的“调解”中,被害人李某讲了和郑某父亲经济纠纷的来龙去脉。当郑某问他母亲为什么没有告诉他时,他母亲说:“你那么小,我跟你说这些事有什么用,谁知道你又弄这个事出来。”然后,在陈亚非的启发下,她又讲了自己一个人带大两个孩子的辛苦和操劳,以及郑某被抓以后,自己的焦急和煎熬。被害人李某也动情地讲出,自己的孩子比郑某大不了多少,郑某由于年幼而对自己的伤害,自己完全可以谅解,只是希望郑某能好好上学,才是为母亲争气。郑某听到这些以后,再也没有那种自以为是的“英雄”形象,而是深深地低下头,流着泪一言不发。后来在回访中得知,郑某目前正在长沙一所职业高专上学,邻里双方也没有再产生任何新的矛盾和争执。

        忧患:常敲预防的警钟

            温家宝总理经常强调,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做为一名普通的法官,陈亚非每天面对未成年被告人天真却迷茫的眼神、父母流泪焦灼却无奈的双眼和被害人受伤害却愤怒的目光,心中充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忧患。审判不是目的,帮教也只是补救,预防才是最好的办法。而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的社会问题,仅靠个人和一个单位的力量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势必难行。陈亚非同志和辖区内的多所学校进行联系,将学校法制教育授课制度化,做到“学校、课时、人员、讲稿”四落实。用有针对性的不良心理现象引发犯罪的个案来促进规范在校生,从自我做起,从小节做起,远离犯罪,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陈亚非不满足于一次活动似的法制宣传活动,他还把授课内容做成一个系列,通过讲解在学生内心种下法制的种子,让他们逐渐从知法、懂法、守法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珍贵的青春。在授课中,陈亚非穿插了大量自己审理的真实案例,使法制课变成生动的故事会。每年陈亚非都在各中学讲课达十余次,还逐渐把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到农村。  陈亚非同志热爱着饱含庄重威严和人性温暖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地实践着自己的理想和价值。“绝不放弃一个孩子”成为他一生的坚守。

        责任编辑:张振芳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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