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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工作的通知

        光法〔2018〕137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10:53:48


        院各业务部门、员额法官:

        为推进院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要求: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不宜公开直播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要进行庭审直播;不宜公开直播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提出拟不公开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主管院长审查后再呈报李辉院长审批。

        二、各审判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书记员作为本部门庭审直播操作员负责本部门的庭审直播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操作员可由审管办安排保障。

        三、12月10日下午组织业务部门负责庭审直播操作的书记员参加庭审直播培训,各业务部门必须派人参加学习;审管办全员参加。

        四、庭审直播必须提前一天向审管办报备,审管办据此进行督促和技术支持,并统计好数据。直播法庭没有落实的由审管办负责进行调剂。

        五、员额法官庭审直播必须到达本人结案数的20%以上;院庭长带头完成庭审直播任务。庭审直播工作情况计入年终个人绩效考评。

        六、庭审直播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操作,对符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被省院删除的不计入本人庭审直播任务数。

        七、院审管办每周周三、周五进行庭审直播情况专项通报,对任务完成较少的法官进行督导。

        八、庭审直播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豫高法〔2017〕302号)执行。

        八、文书上网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执行。

        九、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豫高法〔2017〕30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文件,做到熟悉相关规定,落实精准不走样,严防负面问题的发生,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豫高法〔2017〕302号)

                                                                                       2018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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