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有效便民利民,在立案登记阶段,对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开展诉讼指导分流工作。
第二条 诉讼指导分流应通过面对面谈话的方式,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帮助其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渠道,辅导司法常识、指导理性诉讼,算好诉讼风险“五笔帐”。对有调解意愿的纠纷,应先行调解,并做好纠纷分流工作。
第三条 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指导分流室设指导分流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指导分流工作。诉讼指导分流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心理学知识。
第二章 诉讼指导分流流程
第四条 对诉至法院的纠纷,首先由立案人员接收材料,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诉求,对属于本院管辖和法院主管的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到指导分流室接受诉前指导。
第五条 诉讼指导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阅看当事人起诉材料。
(二)倾听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真实诉求,合理判断其诉讼预期。
(三)讲解诉讼所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常识,介绍法院诉讼流程和审判管理规定。
(四)提示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可能花费的经济、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
(五)介绍纠纷解决方法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释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化解纠纷的优势。
(六)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流。
第六条 对当事人放弃起诉的案件,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对当事人愿意选择非诉调解的案件,应当填写《调解意愿确认书》或者由指导分流人员制作笔录。
指导分流人员对案件进行诉前立案登记,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后录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出具《委派调解函》,将案件委派到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纠纷,暂缓立诉前调案号,编本院诉前鉴字案号,由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室按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程序进行操作,待收到鉴定、审计、评估结论后再按前述程序进行办理。
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中心司法确认室申请确认。
第八条 对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案件,诉讼指导分流人员转立案庭进行立案,由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工作室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 对当事人要求立案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愿意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填写《当事人委托调解意见书》或者由指导分流人员制作笔录,由诉讼指导分流人员出具《委托调解函》,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工作室法官可征询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选择撤诉后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通过非诉调解、立案调解未能化解的案件,由诉讼指导分流人员移交立案大厅登记立案并转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