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诉讼需求,方便异地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解决当事人“异地立案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跨域立案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和申请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均可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异地立案服务。
第三条 跨域立案服务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第四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开设跨域立案服务专门场所,购置所需的服务设备,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范围和流程。
第五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代受诉法院审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身份、提交的起诉材料,代收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代为送达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帮助起诉人扫描、传送起诉材料等。
第六条 当事人本人申请跨域立案服务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函。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接收起诉材料后,应当按照登记立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登陆受诉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录入当事人信息,扫描起诉材料,并通过该系统将数据推送给受诉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别情形按照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帮助当事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向受诉法院提供立案起诉材料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何查询受诉法院审核结果,对当事人难以按受诉法院审核提示独立完成整个立案过程的,诉讼服务中心有义务帮助和指导当事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逐项完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