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互联的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资源,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而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方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2358元。
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个别不法分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已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大规模的个人信息被打包购买和出售,又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后续诸如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信息系统层面也应该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防护。
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在享受互联网时代快捷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等隐私,对来源不明的手机APP、网站、链接等,要谨慎下载、使用、点击;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要妥善处置,严防个人信息泄露。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使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服务提供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切勿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工具!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法院将依法审判,依法惩处,切实提升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全力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