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谨慎地选择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域外形成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后果。
3、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否则,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承担被法院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判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5、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期限延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案件中止审理的后果;有可能导致在裁判生效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甚至自行负担诉讼费用的后果。
6、一方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会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的,会导致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
7、不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风险。不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会导致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后果。
8、申请执行期限的风险。当事人持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出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