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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诉讼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13-11-26 16:49:51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时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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