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将贯彻执行《民法典》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合,实现了让孝老爱亲者获敬、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诚实守信者受益,积极引领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让“善行善举”得到司法保护。
日前,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五保”老人病故后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五保”老人方某甲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遗赠、村集体自愿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鉴于其堂侄方某乙对方某甲尽到了日常起居照料、患病住院陪护、病故之后丧葬义务,依法判决方某甲病故后的银行存款归方某乙所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获嘉县大新庄乡高旗营村村民方某甲是村里的“五保户”,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日常生活没有依靠。方某乙作为方某甲的堂侄,一直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22年5月,方某甲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方某乙在医院悉心陪护,并代为支付除居民合作医疗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同月,方某甲因救治无效病故,方某乙按照当地风俗为其办理了所有丧葬事宜。
后来,在整理方某甲遗物时,发现一个银行存折——户名方某甲、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开户日期2012年11月12日、记载余额13840.46元。
本案中,方某甲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相关规定,方某甲的该笔存款理应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嘉县大新庄乡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鉴于方某甲生前由方某乙照料,且方某乙承担了方某甲自生病住院至病故丧葬的全部费用,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方某甲的一切遗产归方某乙所有。
随后,方某乙持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支取该笔存款,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但该营业所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2022年9月5日,方某乙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
庭审中,该银行代理人辩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方某乙不符合提取条件,银行无法支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甲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营业所向方某甲出具存折,双方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某甲现已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储蓄存款。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方某甲系村中“五保户”,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方某乙作为方某甲的堂侄,对其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方某甲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方某甲的一切遗产归方某乙所有。所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赋予存款人方某甲的所有财产权利应归方某乙所有。
2022年10月26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某乙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方某乙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到该营业所,顺利支取了该笔存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司法裁判,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从司法角度对方某乙孝老爱亲的善行善举进行了正面评价,充分体现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做到了让司法裁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让裁判结果彰显法治之力量和人文之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