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和保障民生。3月4日上午,浚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裴增良在浚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浚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十二条举措》。
具体如下:
第一条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二条通过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规范履职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第五条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第六条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优化办案流程,严格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改进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第八条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提升执行效率。
第九条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与政府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打击逃废债等问题。
第十一条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十二条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裴增良副院长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针对媒体记者关心的“浚县法院如何解决当事人难找的问题”及“浚县法院如何提高涉企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等问题,裴增良副院长表示,当事人难找的问题实质上是送达问题,近年来,浚县法院按照上级要求构建了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推进“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的应用,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尤其对于民商事案件,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将送达业务进行集约化处理,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路”,节约诉讼成本。在提高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上,2021年5月起,浚县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等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实行“绿标签”制度。在立案时,由立案人员在卷宗材料上加挂“绿标签”,以提醒各环节承办人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及流转效率。实行“速调+速裁”模式,推进简案速裁,简案快审,进一步压缩案件审理期限,高效审理涉企民商事纠纷,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速裁,最大限度减少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