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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伤人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浚县法院审结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11-04 17:30:20


            近日,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联通浚县分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82935.10元。

            2014年4月28日20时,受害人张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浚县城区黄河路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时,撞到机动车道内中国联通浚县分公司使用和管理的通信窨井后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浚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2014年5月1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医疗费6010.60元。事故窨井位于机动车道,其周围路面平坦,窨井上沿高出路面7.5厘米,窨井四周有水泥涂抹,部分部位开裂缺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张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撞到被告中国联通浚县分公司所属的凸出道路路面的通信窨井,导致受害人受伤死亡。中国联通浚县分公司虽然对事故窨井周围进行了水泥涂抹,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事故窨井照片看,窨井盖及周围水泥仍有残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撞上窨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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