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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山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侯晨轩,男,2014年3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兰兰,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系侯晨轩母亲。
        申请执行人冯兰兰,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侯路喜,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桂枝,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晨轩、冯兰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路喜、袁桂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代理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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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